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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征免税之比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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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1:29:13 |显示全部楼层
货物的深加工结转出口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目前,全国各地对这一过程征税还是免税做法不尽统一,造成各地深加工出口货物税负不同,企业反响很大,那么深加工出口货物采取征税或免税政策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就这两种政策弊端进行分析。  一、实行征税政策的弊端:  1、改变了现行加工贸易政策,造成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加工贸易政策不统一、不协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例如: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深加工结转进行保税监管,外汇管理部门允许深加工结转以外汇结算,并办理进出口付汇。如果对深加工结转视同内销进行征税,企业势必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海关对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使企业无进口环节进项税可抵扣,失去免征意义,企业也无法承受。若对进口环节开具免税证明,模拟进项抵扣,税务机关又难以监管,操作复杂、困难,容易导致最终退税环节的多退。因此,如对深加工结转出口的货物征税将造成国家政策的相互矛盾和混乱,破坏了我国整体加工贸易政策一致性、连贯性和系统性。  2.严重占压企业资金,增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削弱企业竞争能力。很明显,对深加工结转出口的货物征税将增加企业资金负担,由于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大多都有间接出口业务,因此征税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资金占压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将严重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导致深加工转厂业务的萎缩,中断深加工链条,直接对加工贸易出口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对深加工结转出口的货物业务征税,只有在产品最后离境时才予以退税,而深加工结转出口的货物中间每道环节均实行征税,这样势必造成对深加工链条长、配套要求高、附加值高的产业带来极大的影响。其最终结果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每道转厂环节征17%增值税后,转嫁到下游企业,经几道转厂环节后,在最后的加工出口环节中退税,这样经几道环节征税后,产品价格会大幅提高,下游企业难以承受;二是由于转厂环节多,退税时间往往周期很长,将致使企业之间货款(税款部分)长期互相拖欠,形成三角债。这样,迫使企业只搞一次性简单加工装配直接出口,中断深加工链条,导致转厂业务萎缩,直接对加工贸易出口造成严重影响。  4.增加口岸的压力。如果实行征税政策,企业为避免转厂征税的负担,我国相当部分的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被迫进行“一日出境游”。既严重加大我国口岸货物进出口的压力,同时也将增加企业产品的运输成本,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资源的浪费。  5.产生双重税赋的问题。按照国办发[1999]35号文件有关分类管理的规定,国家对B类企业经营限制类商品及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即企业在加工贸易转厂环节需交纳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如果再在下一道转厂环节实行征税,必将产生双重赋税的问题,严重加大企业负担。  6.对出口退税造成更大的压力和影响。目前由于受国家退税指标严重不足的影响,我国的出口退税进度已经滞后,如果征税,将有数万家企业参与分享退税指标,将进一步加剧退税指标不足的矛盾,难以保证及时足额退税给企业,加大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且不但对转厂企业,而且也对我国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将产生更大的压力,加大退税工作量,影响外贸出口。  二、实行免税办法的弊端分析  1.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不符。一方面不符合“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政策取向。如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道道免税政策,即实行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费免税、对国产料件进项税额计入成本,不能退税。这样不利于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另一方面不利于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的方向。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国家批准设立了若干出口加工区,以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向出口加工区集中。由于出口加工区监管较严、约束较多,如对深加工结转实行免税办法,则使得区外加工贸易政策更优惠于区内加工贸易政策,没有达到国家设立出口加工区,规范区外加工贸易管理的目的。  2.不利于鼓励一般贸易出口。如果深加工结转出口的货物免税,必然更不利于一般贸易的出口和国产料件的使用。由于国产料件进项税额计入成本,不能退税。而使用的进口原料免税,其加工产品在以后的各个国内加工环节免税,形成使用进口保税原料,在国内进行多次加工后出口的产品,各个环节都不负担增值税,而使用国产原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每个环节都须按规定纳税,鼓励了出口产品使用进口料件。  3.不利于税收管理    (1)我国加工贸易过于分散,管理并不规范,漏洞较多。虽然海关对转厂深加工规定了较多的管理手续,但由于客观条件所限,难以象保税区管理一样进行实物实地管理,加之多次转厂的情况和管理方式十分复杂,漏洞在所难免。在此情况下,如果对转厂深加工贸易不加控制地免征国内各加工环节税收,一旦发生走私,就不仅偷逃了进口环节税收,而且还将同时偷逃国内税收,在利益机制上就会更加诱发走私犯罪的发生。如果征税,操作简单规范,漏洞较少,有利于推动今后划定出口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实行进口和国内生产均保税的政策,有利于促进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向区内转移。    (2)每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税办法,操作非常复杂,漏洞较多,税务部门难以监管。深加工结转货物一般都要在国内转厂加工二次以上,每次都是转给多个企业加工。某个深加工环节,所使用的原料,有的是直接从国外免税进口,有的是从国内企业购进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产品(原料),存在多种原料交叉混合使用问题,难以操作管理;开展加工贸易转厂深加工的企业购进原料和销售产品,都是外商控制的,且规模相对较小,财务管理不严格,若实行免税,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急剧加大,将会出现新的骗税问题。    (3)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免税政策的外部环境已发生变化。对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主要是由于95年以来出口货物退税率与征税率相差较大、对深加工结转货物采取先征后退办法会增加企业成本负担造成的。目前出口货物退税率已大大提高,绝大部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不仅达到和超过了实际税负率,其中有相当部分已与名义征税率完全一致,因此所谓因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而增加成本的问题基本解决。至于先征后退要占压资金问题,这实质是税收基本职能的体现,是完全符合财政利益的。    三、结论对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免税还是征税,不仅仅是税收政策本身问题,同时,还涉及到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统一和配合的问题,无论是征税还是免税都各有利弊。在目前应采取以下分步骤的政策:第一步,目前对国内结转环节暂时实行一段时期的免税,出口也不退税的办法。第二步,从长远看,随着外经贸、海关、外汇各相关政策的同步调整以及税务管理监控手段的逐步完善,出口退税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可在适当的时候,将深加工结转货物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免税,在出口加工区外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出口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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