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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与核销教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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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与核销教程

出口核销基本知识
一、出口收汇核销,是国家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指定外汇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贸易下的外汇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
_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填写

出口收汇核销单分为存根、正联、退税联三部分,各部分填写方法是:

1、存根
(1)编号。应与出口报关单的编号一致。
(2)出口单位。填写领取核销单的单位的名称。
(3)单位代码。填写领取核销单的单位在外汇管理局备案的号码。
(4)出口币种总价。此栏填写出口成交货物总价及使用币种。一般情况下,须与报关单一致。溢短装出口时,可以不一致,但须提供该笔出口的货运提单副本。(提单上有实际出口的数量和重量,根据发票或报关单上的单价与提单上的重量或数量相乘,即可得出实际出口的总金额)。
(5)收汇方式。填写信用证、托收、汇付。
(6)预计收款日期。依付款期限、地点不同按规定填写: a)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从寄单之日起,近洋地区(香港和澳门)20天内,远洋地区(香港和澳门以外的地区)30天内结汇或收账。
(7)报关日期。同出口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单日期。
(8)备注。填写出口单位就该核销单项下需说明的事项。
(9)有效期。自领单日起四个月。此栏由外汇管理局填。

2、正联
(1)出口单位。同存根。
(2)单位代码。同存根。
(3)银行签审。(类别、币种金额、日期、公章)填写收汇方式、币种总价、收结汇日期银行盖章。
(4)海关签注栏。海关验放该核销单项下的出口货物后,在该栏目内加盖“放行”或“验讫”章,并填写放行日期。如遇退关,海关需在该栏目加盖有关更正章。
(5)外汇管理局签注栏。由外汇管理部门将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等配对审核无误后,在该栏内签注意见,并由核销人员签字,加盖“已核销”章。

3、退税联
(1)编号。同存根。
(2)出口单位。同存根。
(3)单位代码。同存根。
(4)货物名称。同报关单。
(5)出口数量。同报关单。
(6)币种总价。同存根。
(7)报关单编号。按报关单左上角号码填写。

三、出口收汇核销基本常识

出口单位申请“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

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开户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
3、商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海关《自理 报关单 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工商局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合同;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办结时间: 单证 齐全,当即办理'

出口单位申请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核销业务
一、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核销员证。(无核销员证的凭单位介绍信);

二、办结时间: 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程序操作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外汇局确认出口企业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
3、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

二、办结时间: 单证 齐全,当即办理

出口单位报关前口岸备案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到海关 报关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 海关 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
2、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 / FOB ),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外汇局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网上交单

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2、出口企业进行网上交单时,应对相应核销单、 报关单 的电子底帐数据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网交单成功之后,方可持纸质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3、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 报关单 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

出口单位收汇核销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即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外汇局只能对出口企业已网上交单成功的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收汇核销。

3、收汇金额少于出口货物总价500的差额或多收汇超 过2000美元的核销,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出口商品国外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3)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4)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进口商倒闭产生的收汇差额:需提供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6)益短装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
(7)其他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5个工作日录入电脑。

出口单位核销单的遗失及补办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遗失空白核销单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3日内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向外汇局申请挂失时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对于出口企业遗失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外汇局理该核销单的核销手续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对于遗失巳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的,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核销单 出口退税 专用联,外汇局审核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和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

核销单的注销、禁用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2、出现下列情况时,外汇局将对出口企业已领未用的核销单进行网上“禁用”操作.
(1)出口企业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2)出口企业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禁用”的。

二、办理时间:依据情况,随时办理

出口单位银行水单核销联遗失补办

一、须提供下列文件:
1、水单核销联遗失补办申请;
2、水单记帐联复印件;
3、核销登记本;

二、办理时间:外汇局审核,三个月后出具未核销证明。

进口核销基础知识

一、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二、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三、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四、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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